2014年曾有三位來自敘利亞的庫德族人,被移民署查獲他們以「假護照」的方式來台轉機,欲往歐洲尋求庇護。移民署當時大剌剌的向媒體表示他們查獲之後,快速將此三人予以「遣返」。這樣的做法,當時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曾投書批評,移民署完全沒有意識到庫德族在敘利亞的惡劣處境,將人遣返根本就已經違反國際法上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principle),也違反已經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中有關不能將任何人遣返回可以導致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地方之規定。
這樣的事情,很遺憾的,在2018年年底又再次發生了一遍。
2018年10月12日,三位來自敘利亞的庫德族,二位是二十多歲的年輕女性,一位是較為年長的男性,持假護照在台灣轉機,欲前往歐洲,被移民署逮捕。逮捕當天,當事人即被移民署訊問、製作筆錄,當時三位當事人的阿拉伯語翻譯,是一位在清真寺服務的台灣人。隔天零時三十分,當事人又被夜間訊問製作筆錄。當天下午,三人被移去桃園地檢署開羈押庭,之後便送至看守所。10月30日,檢察官第二次偵訊。12月3日便起訴,12月11日開庭。
在這過程中,其中一位女性當事人的先生,他已經在法國取得難民身分,來信台灣人權促進會希望協助尋找太太關押在哪。這位在法國的先生用不是很順暢的英文,來來回回說明問題,我們才發現這位敘利亞的庫德族女性在法院審理的刑事庭上沒有律師。其實一開始法院有指派法庭輪值律師,但似乎當事人對於法院的指派律師充滿不信任,所以並未進行委任。由於理解庫德族人在敘利亞所面對來自ISIS的暴力威脅,及敘利亞的戰爭狀態,台權會立刻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幫當事人取得法律協助。
為了確定當事人可能的難民身分及需要的協助,台權會工作人員曾兩度前往台北女子看守所接見當事人,首次接見時由於臨時找不到在台灣較難尋找的阿拉伯語通譯,當事人亦非英語母語者,看守所甚至找了同樣收容在看守所的其他被告充當英語翻譯,再加上「一般接見」的諸多限制,例如每次進入後透過話筒通話時間最多只有15分鐘,以及禁止筆談之規定(而此一規定可能根本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接見時外國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文字及語言),禁止將阿拉伯文、庫德文的問題寫在紙上給當事人看否則停止接見,導致接見的溝通十分困難。
而兩次接見的過程中,當事人似乎都處在十分擔憂害怕的情緒中,時不時話說著說著就幾乎要哭出來,透過阿語通譯,我們才知道儘管從抵台被抓開始當事人一行便不斷收到或被要求簽署各種文件,但沒有一份是用他們能理解的語言解釋到底文件內容是什麼,最後當事人也說,在內戰的敘利亞政府、土耳其、ISIS都把庫德族當作敵人,身為女性庫德人的她非常容易受到肢體或性的攻擊,因此不想回去敘利亞。
由於當事人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當庭已經承認犯罪,所以法官也已經決定「不再開庭」。雖然律師有再度要求開庭,法官並未再開庭。律師及台權會快速尋找阿語翻譯人員,並至看守所探視當事人,才完成委任,並於12月17日進行閱卷,但法院竟然要求律師須在12月18日下班前補完書狀。律師便緊急在一天的時間內,要完成所有關於當事人的證詞及找尋原生國資訊(COI)。
法院於2018年12月26日進行宣判,雖然律師書狀中有主張當事人為敘利亞難民,我國應尊重「不遣返原則」,但法官並未採納這樣的意見,法官除判決「偽造文書」有罪,還直接判決執行完刑期後「驅逐出境」,針對律師所主張的「庇護」,法官卻只有提出當事人在台無親友,無居留權之理由,而沒有正面回答難民庇護相關問題,就駁回律師的主張。
宣判當天,法院有通知當事人到現場聽判,卻沒有通知律師。雖然法院現場有給當事人判決書,但判決書是中文,當事人其實也看不懂。而律師是在二天後,在法院判決書的網站上,自行搜尋,才無意間發現此案判決書早已公布。2018年12月28日,律師立刻下載判決書,找翻譯一起去機場向當事人說明判決書內容,及詢問當事人是否要上訴。在律師與當事人的面談過程,移民署的官員全程在一旁監看,而當事人被收容在機場的臨時收容所,已經住了二天。
律師在12月28日下午三點到下午十點過去向當事人說明時,發現當事人完全沒有水可以喝,沒有晚餐可以吃,不能洗澡,因為盥洗浴室位於「出境」區域。律師便自行走去機場航廈內購買晚餐給當事人,同時向移民署爭取當事人應該要有可以沐浴盥洗的權利。大概是由於這樣不友善的收容環境,導致當事人根本不想上訴,只想趕快離境。由於當事人身上只有現金,無信用卡,當事人還是透過我們後來所找到的譯者,協助幫忙代刷信用卡,才完成機票購買,並於2019年1月2日搭機離境。
而紙本判決書,律師其實是一直到了2019年的1月9日才收到,若律師沒有自行上網搜尋判決書,等真正收到判決書,早就已經過了上訴期限,當事人也早已被遣返。移民署其實早在2018年12月27日就已經開出「驅逐出境」的行政處分給當事人,當事人也有簽收,所以也早就隨時準備驅逐出境。但移民署是否有人有向當事人說明清楚這簽收的文件是什麼,我們無法而知。
目前這三位庫德族敘利亞人,其中一個較為年長的男性,已經回到敘利亞,他是因為宗教信仰的因素遭到迫害,但他認為自己年事已高,自認為風險較低。另外二位女性,堅決不願意回到敘利亞,目前人仍在馬來西亞。而當事人在關押看守所期間被扣押的手機,也都來不及在遣返之前歸還給當事人。也是透過我們的口譯人員剛好要在馬來西亞轉機,才協助將其中一位的手機帶過去交還當事人。
台灣從2005年行政院提出《難民法》草案至今,已經十四年,這個草案到現在仍躺在立法院,尚未通過。而移民署或是各層級的法院對於難民權利的認知,十分有限。在這個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移民署還是法官,皆未曾考量當事人作為庫德族身處在敘利亞的艱困處境,而僅將個案視為一般《非法移民》在處理,導致尋求庇護者不但被收容關押,且直接被遣返。
這樣的事件一再發生,更凸顯出我國迫切需要一套《難民法》,我國移民署及法官都需要接受更多有關難民權利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更需要透過與國際難民組織及在地的NGO合作,建立有效的難民身分審查及保護機制,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